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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办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
来源:宝鸡新闻网      发布时间: 2007-06-11
 
    依据: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

    条件:①有独立法人资格。法人应取得《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》。②有承担对其制作、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(社会自然人公司由审批部门直接管理)。③有5名以上广播影视专业中级职称的固定创作人员。④有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和节目制作设备。⑤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。

    程序:①申报单位提交申请书。②提交相关材料和验资证明。③经审查符合规定的,发给《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》。④凭《许可证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。

        时限:5个工作日
        办理机构:宣传科
        联系电话:3214205
(编辑:冯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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